美国宪法修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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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(另一形式是召开另一次制宪会议,但并未被使用过),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,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。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(即”权利法案”)。
自宪法签署完成后,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,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。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。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,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。
修正案在生效之前,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,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(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)的要求,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,并经过四分之三州份或其会议的批准,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。迄今为止,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会议的要求而提出。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,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。
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。其中,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,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,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。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。
顺序 | 修正案 | 提出日期 | 生效日期 |
---|---|---|---|
第一修正案 | 保护言论自由、信仰自由、出版自由,以及集会的权利、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二修正案 |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三修正案 | 在和平时期,未经房主同意,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;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,战时也不允许如此。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四修正案 |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,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,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五修正案 | 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,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,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六修正案 | 保护接受迅速、公平、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,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、与原告对质、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七修正案 | 根据普通法,规定在特定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八修正案 | 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,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九修正案 | 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十修正案 | 将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保留给各州 | 1789年9月25日 | 1791年12月15日 |
第十一修正案 |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内的外国人起诉,奠定主权豁免的基础 | 1794年3月4日 | 1795年2月7日 |
第十二修正案 | 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 | 1803年12月9日 | 1804年6月15日 |
第十三修正案 |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,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| 1865年1月31日 | 1865年12月6日 |
第十四修正案 | 定义公民权,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、正当程序条款、平等保护条款,并处理内战后的问题 | 1866年6月13日 | 1868年7月9日 |
第十五修正案 |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、肤色、或以前曾服劳役而遭受剥夺,此时尚不包括性别 | 1869年2月26日 | 1870年2月3日 |
第十六修正案 | 允许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 | 1909年7月12日 | 1913年2月3日 |
第十七修正案 | 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 | 1912年5月13日 | 1913年4月8日 |
第十八修正案 | 制定禁酒令,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、运输酒类(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止) | 1917年12月18日 | 1919年1月16日 |
第十九修正案 |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,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 | 1919年6月4日 | 1920年8月18日 |
第二十修正案 | 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(前者在1月3日,后者在1月20日),被称作”跛脚鸭修正案” | 1932年3月2日 | 1933年1月23日 |
第二十一修正案 | 废除第十八修正案,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 | 1933年2月20日 | 1933年12月5日 |
第二十二修正案 | 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: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,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,不能当选超过一次 | 1947年3月24日 | 1951年2月27日 |
第二十三修正案 | 规定首都华盛顿特区在选举人团中指派代表的方法 | 1960年6月16日 | 1961年3月29日 |
第二十四修正案 | 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 | 1962年9月14日 | 1964年1月23日 |
第二十五修正案 | 将泰勒先例编纂成为法例,定义总统继任的程序 | 1965年7月6日 | 1967年2月10日 |
第二十六修正案 | 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 | 1971年3月23日 | 1971年7月1日 |
第二十七修正案 | 防止影响国会薪资的法律生效,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选出 | 1989年9月25日 | 1992年5月7日 |